作者简介 石先进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近期,某些国家官员表示,拟对中国人工智能企业展开调查,并可能采取制裁措施。值得关注的并不是某个技术名词本身,而是这种政策动向所体现出的判断方式。中国企业取得技术进展之后,他们首先提出的不是如何理解这种进步,而是这种进步是否来自不正当手段。竞争者的成功由此不再被视为正常的技术结果,反而成为启动怀疑的理由。
这种逻辑表面上是在维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却改变了技术竞争的性质。它不再接受竞争可能带来的格局变化,而是把不利于原有领先者的结果重新解释为异常。当中国企业取得超出预期的进展时,其技术成果便被赋予可疑来源,随后再以调查和制裁巩固这种判断。企业进步越快,受到的怀疑反而越深。模型能力越强,越容易被认为其来源存在问题。
如果这种判断方式被接受,后来者将很难获得平等的创新地位。领先者的成功被自然归因于原创,追赶者的成功却需要不断解释其来源。技术差距存在时,后来者被认为缺乏能力。技术差距缩小时,后来者又可能被认为使用了不当手段。他们的逻辑实际上排除了后来者通过自主创新实现赶超的可能性。
人工智能领域尤其不能接受这种有罪推定。当前技术进步高度依赖长期积累。算法思路会在论文中传播,工程经验会在产业中扩散,人才也会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任何一家企业的创新都不可能完全脱离既有知识体系,连人工智能自身都是基于现有知识体系而存在的。不能因为一家企业来自竞争国家,就预设其技术进步缺乏正当来源。
更值得警惕的是,调查与制裁之间的距离正在被压缩。调查本应服务于事实认定,制裁则应建立在明确责任之上。如果在调查尚未展开之前便公开释放制裁信号,调查就可能失去中立意义。它不再只是寻找事实,也可能成为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程序安排。
人工智能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并不奇怪,技术路线出现相似也不罕见。企业可以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政府也可以依法处理真实存在的违法行为。但国家权力不应轻易介入尚未厘清的技术争议,更不应把本国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直接转换为对外国企业的制裁理由。
一旦国家开始替本国企业判断哪些竞争是合法的,哪些进步值得怀疑,市场竞争就会逐渐让位于政治裁决。企业能否进入市场,可能不再主要取决于技术水平,也取决于其是否被允许成为竞争者。长此以往,所谓知识产权保护就会偏离具体权利,转而维护既有技术格局。
这场争议因此关系到人工智能时代应当建立怎样的竞争秩序。技术领先当然值得尊重,但领先地位本身不能成为判断他人创新是否合法的依据。一个国家拥有先进企业,也不能因此获得解释其他国家技术进步来源的优先权。任何指控都应当接受同样的证据标准,任何企业也都应当享有在事实查明之前不被预先定性的权利。
人工智能竞争需要规则,但这种规则必须建立在事实之上,也必须为后来者保留通过创新改变格局的空间。真正稳定的技术秩序,不是确保领先者永远领先,而是确保任何一方的进步都不会仅仅因为改变了力量对比,就被自动解释为不正当。只有放弃有罪推定,避免把商业竞争安全化,人工智能领域才可能形成可以被各方信任的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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